2)第0491章 租界妥协_伪装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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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大使馆提请中国政府注意此事,与上海租界当局合作,以防止以后的恐怖活动再次发生。

  暴动平息后,英国大使在会见蒋介石时,宣读了樊克令的信。

  蒋介石向英国大使保证,他和这些罪行无关,但是他将运用所有的影响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些事件发生的当天,在土肥原贤二的主持下,日本领事馆、日本新闻社、日本宪兵队和日军各军事情报机关的首脑们,大约30多人,在文监师路的日本人俱乐部,举行了一次会议,通过了七条决议,提交租界当局:

  一、总领事馆设立一个期限,要求租界当局立即拘捕恐怖分子;

  二、要求租界当局允许设立日本特务机关,允许中国伪政府的特务行使职权,以利于对抗日分子展开调查;

  三、日本当局可以自由行使警察权,包括逮捕和调查权。

  四、要求两租界当局镇压中国的抗日组织;

  五、上海维新政府的警察官员将派往两租界,指导调查;

  六、日本和维新政府的情报人员应该加倍努力;

  七、对抗日组织的成员均处以死罪。

  此外,还加上了要求工部局警务处增加沪西日、中警署的决定。

  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土肥原贤二同平冈龙一,以及日军住上海宪兵司令部的黑田大佐,他们在一起研究泡制的。

  工部局警务处为了响应日本人这一决定,采取了三条措施。

  首先是组织了一支行动队,专事调查恐怖活动。

  从租界当局接到日本人的七条决议起,这支行动队就在老闸捕房开始活动,其目标就是铲除公共租界内的恐怖活动,集中调查暗杀或者其他恐怖活动。

  行动队的成员,是从各个捕房抽调的干员。

  工部局采取的第二条措施是,试图限制中国的抗日分子把法租界当作避难所。

  法国租界当局也很想抑止租界内的恐怖活动,但是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都归法租界内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管辖。

  这两个法院的法官,是由国民政府任命的,法官们通常将这类案件,视为抗日爱国行动,而非恐怖犯罪,判决的时候,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

  实际上,有时法院还会根据来自国民政府的指示,对一些行动失手的人进行营救。

  所以,工部局警务处,希望法租界当局不要将恐怖分子交给中国法院审理,而是直接引渡给日本人。

  将恐怖分子直接引渡给日本人,这是公共租界工部局警务处采取的第三条措施。

  早在1938年初,工部局就声称:“在公共租界内对武装力量犯罪的任何人,都可能被引渡给所涉及的武装力量。”

  暴动发生后的7月19日,工部局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在公共租界内,未经租界当局允许,而携带武器或爆炸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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